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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大麻企业如何转战欧盟原料药市场
时间:2021-12-01      来源:汉麻CBD公众号      作者:中国·汉麻谷

2021年11月19日,由新麻在线主办,云南省工业大麻行业协会、金鳞集团、世纪天辰联合主办的“2021中国工业大麻产业发展大会”在深圳隆重举办!


本次大会主题为“链接全球生态,产业创新升级”,大会特别邀请了丹麦Schroll医用大麻企业高级顾问Harry Guo先生为大家远程演讲,演讲主题为《大麻素企业如何转战欧盟原料药市场》,以下为演讲实录:


一、欧盟原料药新指令


在ICH Q7当中,对原料药做了这样的定义:用于药品制造中的任何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在用于制药时,成为药品的一种活性成分。这种物质在疾病的诊断、治疗、症状缓解、处理或者是疾病预防当中有着药理活性或其他直接作用,或者能影响机体功能和结构。


ICH Q7是指原料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指南,ICH是指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于1990年4月由欧盟、美国、日本三方药品管理局和制药企业管理机构共同发起成立的,用于在药品注册技术领域协调建立关于药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国际共同技术标准和规范,从而减少药品研发和上市成本,推动创新药品及早用于治疗患者。


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加入ICH,标志着国际社会对中国政府药品审评、审批改革和中国医药产业的认可,意味着国际社会愿意接纳中国监管部门、制药产业和研究机构加入国际最高规则和标准的制定过程,对我们的监管体系和制药产业得到国际认可有着非常积极和正面的影响。


原料药生产在ICH Q7的GMP适用范围,如植物提取,它的GMP范围主要是指原料药起始物料引入工艺的过程、分离和纯化的过程、以及物理加工和包装这三个部分都属于GMP范围。对于植物药提取,GMP范围就是指进一步提取和物理加工包装这两部分;经粉碎和磨粉后植物药组成的原料药,GMP范围就是指物理加工和包装这一部分。


由于在国内,工业大麻还不属于中草药或者是植物药,它只是属于植物提取物部分,我们的GMP范围就只能是原料药的起始物料引入工业的过程,分离纯化、物理加工和包装这三部分,是属于工业大麻的GMP范围。


欧盟原料药新指令2011/62/EU,特别是新指令条款的46B,要求所有出口到欧盟的人用药品活性物质,也就是原料药,均需出具出口国监管部门的书面证明文件,并保证符合以下要求:原料药是按照欧盟GMP或者至少相当于欧盟GMP标准进行生产的;监管部门对生产企业实施定期严格透明的GMP检查,包括反复的不提前通知的飞行检查,以确保公众健康保护水平至少等同于欧盟标准,及时向欧盟通报违反欧盟GMP的案例。截至目前,共有532家中国药企获得了欧盟GMP认证,中国没有与欧盟签订GMP双边互认协议。但是2017年开始,中国成为了ICH成员国,欧盟与澳大利亚、加拿大、以色列、日本、新西兰、瑞士和美国分别签订了GMP法规双边互认协议。


这是中国原料药出口欧盟的证明文件,感兴趣的朋友们可以去国家药监局官网上查询这部分的内容。出口欧盟申报资料要求,原料药的品种范围主要是两种,一种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具有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另外一种是取得我国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尚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原料药。


对于第一种品种的生产企业,在出口原料药的时候,需要提交药品生产许可证资质、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我国药品监管部门发给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中国药品GMP证书的复印件,该品种近三年获得其他国家或组织的药品GMP证书的复印件,该品种与国外采购企业销售合同的复印件,这是第一种品种企业需要提交的。第二种品种生产企业需要提交的是,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该品种近三年获得其他国家或组织药品GMP证书的复印件,该品种与国外采购企业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原料药生产工艺,原料药质量标准,三批药品自我检查报告的复印件。大麻素提取企业在中国还不属于植物药和中草药,而是属于植物提取物,也就是属于第二种品种,该企业要取得中国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但是不需要对原料药获得药品批准文号。


出口欧盟的原料药所需文件一共有四部分:一是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相关联系人信息表,二是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申请书及申报资料要求,三是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文件格式与填写说明,四是出口欧盟原料药信息通报表。


二、欧盟草药品委员会


欧盟草药品委员会(HMPC),是代表欧洲药品管理局(EMA)发布关于草药物质和草药制剂的科学意见,并推荐相关用途和安全条件信息,作为企业和国家主管部门在欧盟成员国准备或评估草药品的上市许可,或者注册申请提供了明确的参考信息。


药用大麻目前在欧盟也不属于草药品目录之中,但是这几年欧盟委员会一直在做这件事情,最近HMPC已经和欧盟委员会协调过,相信应该在明年药用大麻就将会收录在欧盟草药品目录中,收录在欧盟草药品目录中无论是上市许可也好,注册流程也好,都会有一个非常简易的要求说明。


草药品进入欧盟市场的三种监管途径:首先是企业可以将草药品销往欧盟成员国市场,要遵守成员国国家的审评程序,目前的审评程序是人用药品共同法典EC/2001/83法例。这三种途径主要是指传统应用程序/简化应用程序,二是药品上市许可/药字号,三是独立应用或者是混合应用。对这三种监管流程想了解的朋友们,可以到欧盟药品管理局的官网查询相关信息,今天由于时间关系,我做一个简化注册程序的介绍。


简化注册程序是根据欧盟人用药品法典来的,主要是指16a(1)条的内容。草药品满足如下条件可以进入简化注册程序:它们有适合于传统草药品的独特适应症,传统草药品以其组成和效果优势,在没有医生诊断或开方或监督治疗的干涉下就能使用。它们可以根据指定作用强度和剂量进行专门管理,可以是口服、外用或吸入制剂,已经过了第16c(1)(c)条规定的传统应用期。药品的传统应用资料是充分的,特别是产品被证明在指定条件下使用是无害的,在长期使用和经验的基础上,其药理作用和药效是有道理的。


安全性和有效的主要要求主要有:如果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就不需要临床试验以及安全性、有效性试验,资料已经对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数据进行了评估。至少已有30年的应用,且在欧盟应用超过15年,在没有医生的监督下就可以使用,但不能通过注射给药。这一块的难点主要是在于有足够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数据支持,比如说像在欧盟,每一家大麻素企业在销售其产品的时候,要有足够的数据来证明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少也得有一年的时间,大概是四个批次,这四个批次的数据必须要提交国家药品管理局,国家药品管理局对这四个批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会做一个评估,如果评估合格,它认为这个安全性和有效性是合格的。在这个时候才会签发产品是可以销往其他国家的,或者是用于本国。


三、小结 


最后我们做一个小结。如果是国内的大麻素提取企业想转战欧盟原料药市场,必须要了解两个内容。一个内容是欧盟的原料药新指令EU/2001/62,同时加上欧盟人用药品共同法典ICH Q7,只有对这两部分的内容有了非常深入的了解,才可以转战欧盟原料药市场,否则的话是非常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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