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黑龙江两省工业大麻监管规定概述
在工业大麻立法模式上,云南省立法框架是地方性禁毒条例加专门规定。《云南省禁毒条例》对工业大麻的种植、加工许可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云南省政府根据《云南省禁毒条例》的授权出台了工业大麻专门性规定《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黑龙江省的立法模式为在地方性禁毒条例《黑龙江省禁毒条例》中直接规定工业大麻的具体监管规定,并未另行制定专门的监管规定。
就监管规定内容而言,云南省的规定较为系统和详尽,与之相比黑龙江省的规定则较为简略。就工业大麻种植、加工审批制度而言,云南省将许可或备案程序作为相关主体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活动的前置程序,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活动将受到制裁。黑龙江省将品种认定作为前置程序,而许可或备案并非前置程序,相关主体在品种认定后即可以从事工业大麻种植、选育、加工、销售,在种植、加工、销售行为发生后才需向种植地、售出地和加工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01 云南省工业大麻监管规定概述
工业大麻定义:
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低于0.3%(干物质重量百分比)的大麻属原植物及其提取产品。工业大麻花叶加工提取的四氢大麻酚(THC)含量高于0.3%的产品,适用毒品管制规定。
受管制的主体: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受管制的业务活动:
工业大麻种植,包括: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工业原料种植、园艺种植和民俗自用种植。
工业大麻加工,包括:花叶加工、麻秆加工、麻籽加工。
许可/备案管理:
对于工业大麻的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工业原料种植和工业大麻的花叶加工实行许可制度,分别颁发《工业大麻种植许可证》和《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对工业大麻的园艺种植、民俗自用种植实行备案制度。
监管措施:
根据种植和加工活动的类别,分类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法律责任:
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活动的主体如果违反许可/备案管理规定和监管措施,将可能承担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其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
另外,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在2018年9月发布一个文件《关于对《云南省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规定》相关内容的解读》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解读。文件内容为:
02 黑龙江省工业大麻监管规定概述
工业大麻定义:
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专供纤维、食品、保健品、药品、动物饲料、建材制造加工等工业用途的大麻科大麻属一年生草本植物品种。
受管制的主体:
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用大麻品种选育、引进、种植、销售和加工的单位或者个人。
受管制的业务活动:
工业用大麻品种选育、引进、种植、销售和加工。
品种认定:
单位选育、引进工业用大麻,应当向黑龙江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品种认定。品种认定是工业用大麻种植、销售、
备案管理:
监管措施:
单位或者个人种植、销售、加工工业用大麻,应当建立监督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对干物质重量比四氢大麻酚含量大于工业用大麻认定标准的糠壳、稃皮等花、叶、籽加工后的副产物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丢弃、销售。工业用大麻如果丢失,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法律责任:
从事工业大麻种植和加工活动的主体如果违反备案管理规定和监管措施,将可能承担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法律责任。
03 总结
与工业大麻相关产业链共有四大主要加工许可证,科学研究种植、繁种种植、工业原料种植和花叶加工。在提交的材料方面,四类许可证均对相关申请表、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书、管理制度文本、相关设备、专业技术人员等基础条件有所要求。科学研究种植尤其要求得到相关机构的许可,即需要项目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出具的科学研究种植立项批准文件。此外,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2 年;种植台账、加工台账应当保存 3 年以上,并接受公安机关的核查。从种种法律规定来看,公司取得种植/加工牌照的难度较大。持有工业大麻种植/加工许可证的国内公司具备稀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