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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大麻种植加工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8-04-24      来源:中国·汉麻谷      作者:中国·汉麻谷

第一条:为推动农业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促进工业大麻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从源头上防范大麻草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安部、农业部联合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大麻是指四氢大麻酚(THC)含量低于0.3%(干物质重量百分比)的大麻属原植物及提取物。工业大麻花叶加工提取的四氢大麻酚含量高于0.3%产品适用毒品管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涉及工业大麻育种、种植、籽种销售和加工花叶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业大麻四氢大麻酚(THC)含量的检测由公安部制定具有检测鉴定资质的单位或部门采用国家有关标准与方法进行。

第五条:工业大麻育种单位要积极向主管部门申请品种。

第六条:工业大麻的种植实行备案制,种植工业大麻的单位和个人在拟定的种植计划后需向当地农业部门和公安禁毒部门进行备案,明确种子来源、种植面积和种植用途,且只能种植经过审定的品种。

第七条:工业大麻花叶加工实行许可证制度,由各级公安禁毒部门批准发放和撤销工业大麻加工许可证。

第八条: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工业大麻非法种植加工或工业大麻花叶流入非法渠道等进行查处;农业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大麻种植,籽种的经营管理。

第九条:涉及工业大麻产业相关环节的技术,评价标准等。由公安部、农业部委托国家高值特种生物资源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提供支持。

第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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